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户籍迁入广州市
O.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
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
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
NO.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
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
但是!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
或者子女在国(境)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
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
NO.3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
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
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(满2年)
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户籍迁入广州市
NO.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
属随继父(母)入户的,其母(父)与继父(母)应结婚满2年以上
未成年是指18周岁以下
NO.2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
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
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
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